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顏智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原 告 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頴、吳丞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1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9,700元,尚欠2,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