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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頴、吳丞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1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9,7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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