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 原告
- 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顏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頴、吳丞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1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9,7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