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9萬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