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牛珮珊、井宏股份有限公司、林福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