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劉宇霖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宣光、李瑞琴、李麗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被 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宣光 被 告 周宣光 李瑞琴 李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39分 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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