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蕭清清
- 當事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王富銘、陳仲興、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1號 上 訴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 上 訴 人 王伯綸 被上訴人 王富銘 訴訟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被上訴人 陳仲興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陳泓霖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907元(本金200萬元、起訴前利息4萬890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8227元,上訴聲明第4項、第5項各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50元、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2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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