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內容力有限公司、陳思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反 訴原 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訴訟代理人 呂聿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容力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