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8號
- 上訴人
- 肆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耕銘
- 被上訴人
- 昱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羅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78號請求給付尾款勞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命上訴人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