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葉宸恩
- 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院卷第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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