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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上訴人
原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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