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宸恩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業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