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葉宸恩、周業昌
- 原告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姿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