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7號
- 原告
- 陳柏青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被告
-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洋
- 被告
- 新村順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頁),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