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乃親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告
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文如
被告
林渭濱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0樓
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石頭溪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13日邀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公司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伊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利息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03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72%+2.0355%=3.755%),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15日為本案繳息日。並約定逾期還本、付息時,依未清償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石頭溪公司於109年11月26日、110年6月29日、110年12月23日、112年7月26日又邀同林文如、林渭濱向伊公司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石頭溪公司復於110年8月2日邀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公司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伊公司借款500,000元,約定利息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3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72%+2.635%=4.355%),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自借款日起6個月(寬限期)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5日為本案繳息日。並約定逾期還本、付息時,依未清償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石頭溪公司於112年7月26日又邀同林文如、林渭濱向伊公司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間為110年8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

(三)詎被告石頭溪公司僅繳納本息分別至113年2月15日、113年3月5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石頭溪公司尚積欠伊公司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氣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指數表(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75至84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48,374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63﹪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435,370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63﹪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187,864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 年3月26日止 4.23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355﹪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合計 671,608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