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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彬基

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4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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