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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

返還簽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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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江佑即江海工程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6號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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