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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朱漢寶

上訴人
即原告
紀春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另加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113年6月3日即起訴前一日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80萬4,5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共計380萬4,508元(計算式:300萬元+80萬4,508元=380萬4,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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