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安得富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2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惠君 被 告 安得富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家宏(原名:黃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之 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