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78號
- 原告
- 楊峻維
- 訴訟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百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華
- 被告
- 楊詔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楊詔羽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