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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指定送達址: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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