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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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高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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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亭萩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