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70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芬
- 被告
- 浩洋水產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雁和
- 被告
- 賴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