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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原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具狀追加律師

費6萬0,223元(應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

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是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0,22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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