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 原告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世湛
- 訴訟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具狀追加律師
費6萬0,223元(應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
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是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0,22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