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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芳華

原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被告
陳惟龍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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