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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林芳華

  • 當事人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惟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原 告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被 告 陳惟龍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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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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