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3號
- 原告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世湛
- 訴訟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 被告
- 陳惟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