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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賴秋萍

原 告
何淑珍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陳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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