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19號
- 原 告
- 何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 被 告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開發資產管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昀霆
- 陳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