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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廖哲緯

原告
泰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妏律師
被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波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延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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