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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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