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啟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佳揚
- 訴訟代理人
-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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