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壽山油品有限公司、張博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壽山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力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6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