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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