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蔡政哲、鄧晴馨、林志洋
- 法定代理人黃世昌
- 原告吳美足
- 被告李玉玲、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吳美足 被 告 李玉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雅欣 蕭文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命法官或法 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日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調查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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