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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48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故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3,215元,尚應補繳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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