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峻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4行末「被告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以及第4頁第20行「選擇權並」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擇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