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 原告
-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峻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 訴訟代理人
- 陳俞安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霈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4行末「被告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已」,以及第4頁第20行「選擇權並」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擇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