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宣玉華
- 原告美台古文物藝術及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交流協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20號 原 告 美台古文物藝術及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交流協會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健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秀枝 被 告 王嘉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謝佳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應訴外人人間福報之商請,協助於民國113年7月6日至同年8月4日間,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舉 辦「倜儻筆墨大師與大師的內心世界」特展(下稱系爭特展),以常玉及林風眠系列畫作為主題,展出多位明末至近現代大師之畫作、書法及清宮廷珍藏品,所有展出之文物藝術品均經原告美台古文物藝術及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交流協會(下稱ATCT協會)以取得專利之文物鑑定流程鑑定為真品。被告王嘉驥為「典藏:今藝術&投資」雜誌(下稱典藏雜誌) 專欄作家,明知典藏雜誌為文藝界具相當散布力與影響力之知名雜誌,卻未經專業鑑定情況下,徒以肉眼觀展後之主觀臆測,率爾撰寫如附表ㄧ所示文章指明原告所展出之藏品並非真品,並經被告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藏公司)刊登於旗下典藏雜誌第380期2024/5月刊及「典藏藝術 網ARTouch.com」網站(下稱典藏網站),使閱聽者產生系 爭特展展出有關常玉與林風眠之作品均為假冒之想法,且營造原告歐陽健中並非藝術史學界公認之人士,藉此打擊原告之專業形象,進而認定原告欠缺專業鑑定藝術品真偽之能力。又被告簡秀枝為被告典藏公司負責人及「典藏雜誌社」社長,在文藝界享有一定影響力及知名度,亦具備相關查證能力、知識,卻草率依被告王嘉驥片面之詞,分別113年7月28日、29日、30日在其個人臉書平台,公開張貼附表二所示貼文,影射系爭特展所展出有關常玉、林風眠之展品均非真品,且企圖引導閱聽者認為原告歐陽健中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間之關係匪淺,更形容原告係不法集團,要求公開說明,製造原告未針對疑點公開回應,不願面對之假象。被告王嘉驥、簡秀枝上開言論,已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信任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典藏公司、王嘉驥連帶賠償原告非 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簡秀枝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另被告典藏公司於典藏雜誌及典藏網站刊登附表ㄧ之報導、被告簡秀枝於個人臉書平台發表如附表二貼文,不實指摘原告展出畫作並非真跡,上開言論業經數人閱覽、轉貼、分享,並經媒體大肆報導,迄今均尚未下架,任何不特定人仍可持續透過網路瀏覽上開文章,爰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命被告應將附表ㄧ、二之文章移除,不得為發表;且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判決全文,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典藏公司、王嘉驥應連帶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簡秀枝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典藏公司應將如附表ㄧ所示之文章自典藏網站移除, 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附表ㄧ文章。㈣被告簡 秀枝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臉書貼文,予以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附表二貼文。㈤被告典藏公司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標楷體14字號刊登於典藏雜誌內頁一期及典藏網站。㈥被告簡秀枝應於個人臉書平台,以標楷體14字號刊登本件判決全文,設為公開並置頂連續三日。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特展展出常玉與林風眠之畫作是否為真跡,屬可受公評討論之事,而被告王嘉驥於113年4月12日前往觀看原告先於113年4月至6月與人間福報推出「花開自性─常玉 、林風眠油畫特展」,將觀展之所見所聞,結合對常玉和林風眠兩位藝術家的研究,及因身處藝術領域多年而了解之藝術市場常態,經對照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立青文教基金會出版之常玉油畫全集、查證林風眠生平遭遇等歷史資料後,始撰寫附表一編號1之文章刊載於典藏雜誌及典藏網站。附 表一編號1之文章刊出後,原告陸續發布多篇聲明回應,要 求被告典藏公司道歉。為回覆原告相關聲明,被告王嘉驥、簡秀枝與同仁商討後,一同於113年7月27日前往觀看系爭特展,依據在展覽中取得之畫作資料、人間福報線上文物特展頁面,審慎比對香港蘇富比、佳士得拍賣會成交資料、常玉畫集、常玉油畫全集、常玉素描與水彩全集後,被告王嘉驥始撰寫附表一編號2之文章。被告簡秀枝則於觀展後確認展 品來源,向國立歷史博物館、收藏家施俊兆等人確認作品並無出借紀錄,另節錄系爭特展畫冊中,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館長張鴻銘之序文內容,並對照林風眠作品後,結合自身所見所聞,撰寫、張貼附表二貼文,故被告王嘉驥、簡秀枝所撰附表一、二之文章,係經合理查證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且依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外借特展室使用規定第6條 ,該館事實上有查核展覽內容,並有決定是否出借之權,附表一編號2相關評論亦有所據,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之 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210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王嘉驥、簡秀枝分別於113年5月6日、同 年7月29日、30日、31日於典藏雜誌、網站及被告簡秀枝個 人臉書平台發表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及貼文等情,有上開文章、臉書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29頁至第135頁、第231頁至第249頁、第257頁至第285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前以被告王嘉驥、簡秀枝發表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妨害其名譽為由,對被告王嘉驥、簡秀枝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608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歐陽健中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1285號駁回再議聲請在案,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見本院卷㈡第237 頁至第240頁、第255頁至第258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 定。 ㈢原告固主張系爭特展展出之畫作均經原告以專業、科學方法鑑定為真跡,被告發表、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甚鉅,依法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畫作鑑定方式和步驟、鑑定時使用之檢視清單、展品鑑定過程、常玉畫作對照表、展品之來源及文物說明、展品文物鑑定報告書為證(見本院卷㈡第87頁至第102頁、第121頁至第136頁)。茲查: ⒈原告提出自行證明其有鑑定能力之文件僅係中國江西省博物館、南昌漢代海昏侯國遺址博物館、沈陽故宮博物院聘請擔任對外文物展覽推廣顧問、研究員、境外策展人之聘書,或與境外單位合作推廣文物交流活動之協議書、展覽意向書,甚或係我國成立人民團體之立案證書、擔任人民團體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書(見本院卷㈡第137頁至第140頁、第159頁至第 214頁),尚不足證明原告確有鑑定具備常玉、林風眠畫作 真偽之專業能力,其是否具有鑑定之學養不無疑問。另原告所提出之申請人為東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文物鑑定流程/ANTIQUE IDENTIFICATION SYSTEM之發明專利說明書(見本院卷㈡第141頁至第156頁),經查詢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該發明於97年6月30日、99年1月1日之異動狀態為「待 申請實審中」,於100年9月27日之之異動狀態為「結案(未申請實體審查)」,此有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網頁資料可稽(本院卷㈠第363頁),則原告所提供之鑑定流程並未 取得專利,其以此進行鑑定所得之鑑定結果,難認已具有相當之憑信性。且原告所提由原告歐陽健中擔任理事 之「海 峽兩岸古文物研究發展協會」出具之文物鑑定報告書,該機構是否具備鑑定專業知識並未經我國官方認證,無法查考其鑑定之程序及方法,原告執此鑑定結果逕指畫作均經鑑定為真跡,礙難憑信。是系爭特展所展出常玉、林風眠畫作是否均為真品,要非無疑,亦無從進而推認被告質疑畫作為仿品等言論均為不實指摘。 ⒉又原告自陳其為實現藝術文化事務之推廣及文化資產保護研究,長期與各大博物館進行文物鑑定學術交流,且受邀協助推進文化交流和教育;原告ATCT協會成立宗旨亦在於透過科學鑑識及眼學,論述分析藏品,提倡海外民間文物普查以建立民間文物大數據資訊庫,其所舉辦常玉、林風眠油畫特展亦經媒體報導,足徵原告乃自願進入文物展覽及鑑定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書畫、雕塑等藝術品之真偽均依賴據相關學識背景之專業人士為鑑別判斷,其真偽確將顯著影響畫作交易市場上之價值,尤其針對對特定畫家作品為藏之愛好者,判斷畫作真偽仍有其一定必要,亦攸關文化、藝術之發展,鑑定之重要性不言可喻,是藝文人士對於畫作鑑定資格、相關學識經歷、使用之鑑定方法與基準,提出業界之意見與質疑等,乃立基於公共利益或人民知的權利所為,原告就系爭特展展出藏品真偽此項可受公評之事,對於他人言論自由應有相當程度之退讓。 ⒊再查被告王嘉驥確實前往觀展,其發表文章內容,先後以油畫材質、裝裱、畫作縱高、繪畫技巧、常玉之書法「玉」字方印款筆力,及展品所署年款對照歷史淵源等客觀觀點,作為其文章評論之基礎;被告簡秀枝則於前往國史館台灣文獻館觀覽常玉等名家巨作展後,以畫作大小號數、所展畫作之畫風雖與各該名家相近,然細緻程度卻不佳,及其中部分畫作均標示為同一來源(亞洲藏家即協會代表),且尚有畫作未經收藏家出借等客觀情節,進而對照接洽該次展覽之原告歐陽健忠所著「寂傲的常玉」一文內容,推敲文章隱喻所展係常玉尚未周知之畫作,因此引發爭議等論點所為論述,足見被告所發表、刊載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係本於其專業知識,就時代特徵、畫家生平、創作技法、特點、畫作材質、畫作收藏家等節進行推敲,對系爭特展展出之畫作是否為真品提出質疑,非無所本或無中生有,核其內容係就系爭特展中之常玉、林風眠等名家作品真偽所為評論,亦未逾合理範圍,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或適當之評論,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⒋由上以觀,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為言論,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難認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自無從令被告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辯要非無稽,原告主張依據前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回復其名譽之處分,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典藏公司、王嘉驥連帶賠償慰撫金70萬元,請求被告簡秀枝賠償慰撫金30萬元;並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典藏公司、簡秀枝移除附表一、二附表所示之文章、貼文,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發表,暨應將判決全文以標楷體14字號刊登於典藏雜誌內頁一期、典藏網站及被告簡秀枝之個人臉書平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一 編號 文章標題 文章提及內容 刊登日期 刊登處所 1 〈「假」常玉與林風眠知名〉 「展出之所有畫面,如數都能在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藏品和衣淑凡女士出版的常玉油畫全集(第二冊)中找到可資對應……若就繪畫技巧來看,展出之作品明顯模仿也罷,形象細節含糊,筆觸像是東施效顰,只能說畫工的技巧太過粗糙。」、 「至於假林風眠之名的七件展品,同樣多有破綻。林風眠偽作氾濫的現象,早已行之有年,不僅混淆藝術視聽,亦擾亂市場行情。」、 「對於熟悉林風眠生平、遭遇及創作發展的觀者而言,『人間福報』展出的這些作品,很難不讓人生疑」、 「上述七幅展品,除了一幅仕女,其餘都是戲曲題材,人物人物開臉的用筆萎弱無力,殆皆贗作」、 「佛門機構卻因專業判斷不足,展出魚目混珠的山寨品」 113年5月6日 ⒈典藏:今藝術&投資》第380期2024/5月刊 ⒉「典藏藝術網 ARTouch.com」網站(網址:https://artouch.com/artouch-column/content-149873.html) 2 我對「《人間福報》聲明啟事」與「美台古文物藝術及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交流協會」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回應——從我的〈「假」常玉與林風眠之名〉一文談起 「對照展品實際的情況,依我所見,上述寫法的說服力和證據力都太薄弱,難以讓人信服那些都是『標準、正確之經典常玉畫作』」、 「作畫的技法及顯粗糙,更像是東施效顰的抄襲」、 「假林風眠之名的作品一樣品質低劣」、 「因為仿製者的能力和瞭解究竟有限,美感更有問題,才會讓人感覺與常玉的真跡相去甚遠,僅止於表面的皮毛」、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不應淪為山寨品漂白的方便之所」、 「該展以特展之名,僅花費九萬元金額,就『租賃』了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兩個空間展出」、 「這一批山寨版的作品,先在佛光山寺旗下的空間展出後,又跑到這個國家單位來漂白」、 「如何能夠忍受有人如此粗暴仿製,推出如此醜化的山寨製品於世間?」 「一個品質粗劣,作品充滿疑慮的展覽」、 「呈現了假造的惡俗與粗劣。不管一樓或三樓,展覽的安排和佈置都給人粗製濫造的觀感。」、 「我們絕不容許官方機構,展出來歷不明,有真偽疑慮的作品。尤其是總統府下轄的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怎麼能夠莫名其妙地被利用,甚至可能已經不止一次地成為有心人士漂白山寨偽作的基地,更別說展品全然與臺灣研究這個主題無關。」 113年7月31日 「典藏藝術網 ARTouch.com」網站(網址:https://artouch.com/art-views/content-149963.html) 附表二 編號 文章標題 文章提及內容 刊登日期 刊登處所 1 瞠目結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虎作倀 爭議展品·祝福新任總統就職?! 「跑一趟南投,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為了欣賞常玉等名家巨作展,果然,目瞪口呆,震撼得說不出話來。常玉有『七裸女』120號的花卉巨作,如此之多?!那門子的邏輯,在隸屬總統府的公家機關,拿爭議展品·祝福新任總統就職?」、 「典藏團隊佇立作品前,逐一掃入條碼仔細閱讀,之後,各個挖空心思,把腦海中烙印的名家名作,和眼前展件,作了比較與討論,記憶被扭曲、時空被錯置,藝術前輩的逸筆雅趣,換成面目全非的齷齪感,一個多小時的逗留,我們呆若木雞、黯然離開。為什麼一座隸屬於總統府,堂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公家場館,容許龐大爭議性作品,公開展出,難道不擔心惹上『為虎作倀、協助漂白』的罪名!?」、 「已知卸任在即,該展覽也是他的告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的告別之作。據透露,類似的展覽,之前還舉辦過2次,接洽主角都是美台古文物藝術及創新科技研究發展交流協會創辦人歐陽健中」、 「以新台幣9萬元的租金外租,又以館長名義寫序文,出版319頁的類專業畫冊」 113年7月28日 簡秀枝個人臉書平台(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VZsTPivfxPs8tMEZ/) 2 爭議蒙塵 林風眠大師遺作!? 「豐富多元面向的林風眠大師,曾幾何時淪為偽作目標,仿作出戲偶賣燒烤串的滑稽可笑畫面,不但讓人匪夷所思,覺得俗不可耐,更會藝術真正信徒,揪心感嘆。佇立偌大展廳,面對成排的爭議作品,真是百味雜陳。」、 「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倜儻筆墨·大師與大師的內心世界』展覽中,出現掛名『林風眠』的13幅遺作,油畫、彩墨通通都有,乍看之下,無比珍稀,但仔細推敲,扭曲變形,粗糙不堪,引人疑竇。」 113年7月29日 簡秀枝個人臉書平台(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kFKtzjzUWdJKkyy6/) 3 人間福報社長 妙熙法師:不求道歉,但求公開說明 「典藏雜誌於今(2024)年5月刊登王嘉驥文章《假常玉與林風眠之名》後……ATCT協會也發出聲明,要求典藏道歉。」、 「7月27日包括王嘉驥在內的典藏團隊,一起到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參觀『倜儻筆墨:大師與大師的內心世界』,王嘉驥一進門就說,人間福報的展品都在裡面。大家張大眼睛,對於眼前所見,表情詭異,驚呼連連」 113年7月30日 簡秀枝個人臉書平台(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BzouGLvBVsiSkLkx/)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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