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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8,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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