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20號
- 原告
- 郭重均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被告
- 郭衍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2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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