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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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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告
鄭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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