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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93號

返還遊戲幣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溫祖明洪文慧廖哲緯

上訴人
即原告
楊伯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幣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線上遊戲錢街Online(下稱系爭遊戲)註冊帳號「楊總」、「阿錢老」、「Zeck王」、「企鵝啾啾」下,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幣C幣(下稱C幣)返還予上訴人等語,而新臺幣(下同)1元可購買系爭遊戲之遊戲點1點,又上開遊戲點1點可購買100個C幣等情,有系爭遊戲C幣、遊戲點換算資料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是1個C幣之交易價額相當於0.01元。又如附表所示之C幣數量共1億4,410萬0,647個(計算式:3,818萬8,547個+3,697萬5,000個+3,629萬0,100個+3,264萬7,000個=1億4,410萬0,647個),依上開比例折算,上訴人請求返還之C幣交易價額相當於144萬1,006元(計算式:1億4,410萬0,647個×0.01=144萬1,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萬1,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帳號名稱 C幣數量(個) 楊總 3,818萬8,547 企鵝啾啾 3,697萬5,000 Zeck王 3,629萬0,100 阿錢老 3,264萬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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