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黎金
- 被上訴人
- 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影
- 訴訟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樂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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