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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世達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金
被上訴人
沃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影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複代理人
陳樂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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