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吳少暉
- 原告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8號 反 訴原 告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暉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芃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86,614元(計算式:4,386,614+3,000,000=7,386,6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63元,扣除 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30,700元,尚欠5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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