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貝自行車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信義地政士(即劉文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理由、並如數繳納上訴費用,暨應寄送繕本與對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