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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榮思哲

  • 原告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張智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原 告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思哲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張智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黃子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民事庭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請於14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原告資本額 、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供參。 ㈡、被告:就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請提出111年度被告新 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資本額、營業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相關資料;被告張智捷之學經歷、111年度收入所得相 關資料供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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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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