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郭子揚
- 上訴人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上 訴 人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智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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