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蔡牧容
- 上訴人張智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 上 訴 人 張智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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