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楊承翰陳冠中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陳水玉
被告
林永貴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詹淳淇律師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林四章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 代位人 林永福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一○五號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823、824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林克灼之所有繼承人為被告,代位債務人林永福請求分割林克灼之遺產。然被告林永貴前以林克灼因生前受被告陳水玉、林永貴共同照顧,遂將遺產贈與林永貴,雙方就林克灼之遺產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乙情為由,於林克灼過世後,列其餘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之訴,請求將繼承所得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林永貴,現由本院家事庭審理中(案列: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5號,下稱系爭家事事件),此有系爭家事事件起訴狀、本院案件繫屬查詢結果可憑(訴字卷第117至127頁)。本院審酌原告雖於本件訴請分割林克灼之遺產,然林克灼之遺產範圍究為何,應以系爭家事事件中林永貴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此業經原告具狀聲請於系爭家事事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訴字卷第129、134頁),準此,為免裁判兩歧,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