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5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孟祥瑞
訴訟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被告
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被告
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