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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林春鈴余沛潔

原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告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
被告
林育慈
訴訟代理人
洪嵩育
訴訟代理人
上三名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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