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淑貞
張淑純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訴字第5930號返還土地事件,各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271元({(3.52㎡×360,236元/㎡)+8,715+8,715元+5,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㈡上訴人張淑貞、張淑純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94元({(2.12㎡×360,236元/㎡)+3,747+3,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