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1號
- 原告
- 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葉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榕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尚應補繳25,700元(計算式:30,700-5,000=25,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