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吳佳樺
- 法定代理人林金葉
- 原告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1號 原 告 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葉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榕馨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5,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尚應補繳25,700元(計算式:30,700-5,000=25,7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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