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陳里雄
原告
曾健驊
被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記之法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