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1號
- 上訴人
- 楊怡然
- 被上訴人
- 俊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