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14號
- 上訴人
-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任忠即廷健企業社、林柏鋒即弘邑企業社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1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任忠即廷健企業社、林柏鋒即弘邑企業社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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