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 原告
- 郭世瑛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憶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傑律師
- 被告
-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麗雪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