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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郭世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被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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