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余麗雪
- 原告郭世瑛
- 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原 告 郭世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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