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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1號

請求閱覽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蕭如儀

上訴人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宏間請求閱覽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閱覽帳冊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閱覽帳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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