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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92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原告
莘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利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世傑即世傑企業社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紀雅茹
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 李秋惠即翱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各上訴人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定金額,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惟若上訴人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應共同繳納新臺幣2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請求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莘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467,991元 9,465元 2 林世傑即世傑企業社 434,900元 8,880元 3 李秋惠即翱翔企業社 330,740元 6,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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